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远程医疗应用工作的通知 琼卫医〔2019〕1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委医管中心、委统计信息中心,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省肿瘤医院、博鳌超级医院,驻琼部队、武警、边防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远程医疗应用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和我委《关于印发〈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琼卫医〔2018〕18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医疗联合体内开展远程医疗 (一)网格化布局全省远程医疗协作网 1、按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为全省疑难复杂病例远程医疗中心,省人民医院为北部疑难重症救治远程医疗中心,省第三人民医院为南部疑难重症救治远程医疗中心。省中医院为全省中医远程医疗中心,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基于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远程医疗服务。 2、五个区域医疗中心对应东南西北中,按区域划分设置区域远程医疗中心。 3、各市县医疗机构按照“一县一院”建设要求,与托管(帮扶)医院建立远程医疗连接。 (二)各级医疗机构远程医疗建设形式 1、医疗联合体牵头医疗机构要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病理、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 2、三级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中心应至少建设一个多学科远程诊室,有条件的可在每个临床科室建设一个普通远程诊室。主要向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基于急危重症(特别是卒中、胸痛、创伤、孕产妇、婴幼儿救治)、疑难复杂疾病、专科疾病的远程医疗服务。 3、二级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中心应至少建设一个普通远程诊室,有条件的可建设多学科远程诊室。主要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基于自身医疗业务范围的远程医疗服务,以及区域内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联系转诊服务。 4、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普通远程诊室,为患者联系上级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接受上级医疗机构的远程指导和培训。 二、支持社会办医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一)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远程医疗中心,加入我省远程医疗系统,依据自身服务能力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独立设置的远程医疗中心,引入省外优质医疗资源提供多层次的远程医疗服务。 (三)鼓励国内知名医生集团依托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三、鼓励开展跨境远程医疗服务 (一)鼓励省内医疗机构与境外医疗机构、医生集团开展合作,为境内或境外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跨境远程医疗服务内容、权责义务和收费标准参照《海南省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中介服务机构,促进跨境医疗资源合作,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国际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远程医疗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予以推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远程医疗发展规划,并以此为载体推动区域内医疗资源纵向、横向整合,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以及我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备必备的远程医疗服务终端设备,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二)开展工作考核。按照《海南省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9-2020年)》中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将把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业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重点专科评审、医院等级评定体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接入省级远程医疗系统情况、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远程医疗覆盖情况、医疗机构远程医疗对外(省外、境外)情况、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例数、医疗联合体内开展远程医疗例数、基层医疗机构申请数量、双向转诊情况等。省远程医疗质控中心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三)强化宣传普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远程医疗与患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切实提升远程医疗的社会知晓率和认知度,为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发挥积极作用。 联 系 人:胡珊珊 联系电话:65388330
附件:远程医疗中心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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